「江西之友聯誼会」章程

「江西之友聯誼会」章程
2000年8月30日

 第一章  総綱
 1978年,中国「改革・開放」政策的推動下,江西省的経済和社会発展各方面都発生了深刻的変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日本的江西籍児女以及関心江西省発展的日本友人無不為之而歓欣鼓舞。但是,遺憾的是現在在日本還没有江西人自己的団体。為了改変 種局面,促進江西与日本之間的友好交流,加強在日江西籍人員及愛好江西人士之間的聯係,以便相互学習,共同提高,特成立在日「江西之友聯誼会」。

 第1条(名称)
本会名称為「江西之友聯誼会」,中文簡称「江西之友」、日文簡称「江西の友」。

 第2条(特点与性質)
「江西之友」和其他同郷会不同的是,它並不是単純由江西籍同郷組成的同郷会。毎一個在日江西籍人員、曽経在江西工作過,或者関心江西省発展的日本友人都可以参加「江西之友」。
「江西之友」是自行組織的民間群衆団体,自籌資金,實行会員制,理事会為本会最高権力機構。

 第二章 目的及事業
第3条(目的)
成立本会的目的如下:
① 為江西経済、文化、教育、科学技術等事業和社会発展尽心尽力,為從日本招商引資,為促進江西与日本政府、民間団体之間的友好交流活動起橋梁作用。
② 促進会員之間、在日江西籍人員及愛好江西人員之間的聯係和交流,為加深中日両国人民之間的相互理解服務。

  1. 維護中日両国人民的利益,為促進日中両国友好交流事業、特別是江西省与日本之間的友好事業発展貢献力量。

 第4条(事業)
本会為實現第3条的目的,挙辧以下事業。
① 通過研討会、講座等不同形式,宣伝江西省的経済和社会発展現状,促進日本各界對江西省的理解。
② 為増進会員間的相互了解,挙辨全国大会及不同形式的交流活動。
③ 組織日本企業等不同形式的訪華代表団,去江西訪問,同時接待江西省訪日代表団,促進江西与日本政府、民間団体之間的友好交流活動。
④ 為促進中日両国企業間交流,為促進日本企業對江西省的経済活動服務。
⑤ 其他為實現第3条目的而需要組織的一切事業

 第三章 組織
第5条(個人会員及賛助会員)
① 凡是同意本会章程,履行会員義務,交納会費的,経理事会承認,均可成為本会会員。 
② 会員由江西籍在日華僑、華人、留日学人、就職人員以及愛好江西的各類人員組成。
③ 会員分個人会員及賛助会員二種。
個人会員是指按第5条辧理入会手続入会的個人会員。
賛助会員是指同意本会章程,履行会員義務,並交納賛助会員会費的日中両国企業会員及個人会員。

 第6条(会員的権力)
会員具有以下権力:
① 可以免費或優費参加本会組織的各種活動。
② 可以免費或優費参加本会友好団体所組織的各種活動。
③ 可以代表本会参加江西省所組織的各種活動。

  1. 会員人人平等,有選挙権和被選挙権。

 第7条(会員的義務)
会員応履行以下義務:
① 遵守本会章程的義務。
② 積極参加本会所組織的各種活動,並自覚維護本会的名誉。

  1. 按時交納会費。

 第8条(表決権停止、除名)
如発見会員出現以下各項問題時,経理事会討論,可随時停止会員的表決権、並予以除名。
① 違反会員所履行的義務時。
② 傷害本会名誉,或発覚有違反本会成立目的的行為時。
③ 長期不交納会費時。

 第四章 理事会和事務局
第9条(理事会)
理事会由以下人員組成:
■ 顧問                 若干名
■ 会長                 1名
■ 副会長                若干名
■ 常務理事               1名
■ 理事                 若干名
■ 事務局長(事務局長兼任常務理事)      1名
■ 監査                 1名

 第10条(理事会的選挙)
理事会為本会的最高権力機構。会長、副会長由理事会選挙産生。会長、副会長、常務理事任期二年、可連任,但不超過二届。理事由会長、副会長推薦産生。

 第11条(顧問)
為尽快樹立本会的形象、獲得日中両国各界承認,本会可設顧問委員会。顧問聘請中日両国各界知名人士組成。顧問有義務支持本会所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12条(事務局)
事務局設在会長所在地。鑑于現在在日江西籍人員太少,並分布在日本全国各地的情況。事務局設在東京。事務局地址如下:
〒136-0071
東京都江東区亀戸2-6-2-315 
電話:03-5628-7070  FAX:03-5628-7071 (至2004年3月30日)
2004年4月以後、遷到以下地址
〒169-0075 東京都新宿区高田馬場4-22-46ザ・テラス105号
電話:03-5338-8614  FAX:03-5338-8613

 第五章 地方分会和委員会
第13条(地方分会)
為更好地発展本会,実現本章程第3条的目的,本会将増設地方分会。地方分会会長可由副会長担当,由副会長自行組織各項活動。在本会起歩階段可考慮増設関西、九州等地方分会。

 第14条(委員会)
根拠事業的発展,本会可設立各種委員会。委員会会長由副会長、或理事担当。

 第六章 全国大会
第15条(全国大会)
本会毎年挙行一次全国大会。第一次全国大会于2000年8月30日在東京召開。江西省人民政府僑務弁辧公室派出以葉松先生為団長的江西省政府代表団出席本会成立大会,中国駐日本大使館領事部張立国総領事出席大会並致辞。

第七章 会費和財務制度
第16条(会費)
個人会員年会費 5,000円 学生会員年会費 2,000円
賛助会員年会費 10,000円

 第17条(会計財務)
本会将建立正常的財務制度。監査負責監督財務会計的実施状況。毎年全国大会将公布財務会計予算的執行情況。

 第八章 補充
第18条(章程的解釈)
章程的解釈権在本会理事会。

 第19条(運営)
根拠情況的変化,可随時展開理事会,決定其他和本会運営有関的各種事項。

 第20条(章程的執行)

 本章程在召開第一次全国大会後,于2000年9月1日起生効、執行。